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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感谢你们!我们44人的钱都已经全部收到了。”案件当事人舒某某对检察官激动地说。
近日,贵州省江口县检察院检察官来到舒某某家中开展案件回访,跟进了解支持舒某某等44人起诉追索的劳务报酬是否已足额收到。
原来,舒某某等44名农民工于2022年3月至12月期间,在黄某某承包的江口县某镇淫羊藿种植基地从事筑蓄水池、砌堡坎、搭建大棚、接水管等劳务。双方根据劳动力主体及劳务内容不同,约定按每日100至200元不等的价格结算劳务报酬。舒某某等人共务工80余日,应获得劳务报酬68万余元。但工程验收完毕后,黄某某迟迟未予支付其应付费用。
2023年初,舒某某等人多次向黄某某催讨及向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情况,均未果。随后,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及时将该情况反馈给江口县检察院,同时,舒某某等人也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指引下,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。
江口县检察院审查认为,该案涉及舒某某等44名农民工,舒某某等人多次向黄某某催讨并向有关部门主张仍未实现权益维护,符合支持起诉条件,予以立案受理。
江口县检察院立案受理后,承办人员及时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有关部门了解情况,同时依法询问了相关证人及黄某某,并到江口县某淫羊藿种植基地实地调查核实,调取舒某某等人的务工日志等资料。经过多方询问并调查取证,查清黄某某拖欠舒某某等44人劳务报酬属实,并对种植基地的用工情况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进行了固定。
2023年4月,江口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。检察机关认为,舒某某等人依法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,其主张黄某某应足额支付工作的诉求,应当予以支持。
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后,检察机关继续跟进,主动会同劳动监察、法院和当事人所在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,向黄某某宣传党和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政策和有关规定,深入开展释法说理,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。
据悉,黄某某已按照与舒某某等44人达成的和解内容,足额支付了拖欠的68万余元劳务报酬。